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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治“三合一”企业工作意见

时间:2009/12/15 14:53:50 点击: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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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通过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遏制了企业“三合一”(企业员工住宿、生产车间、仓库合在一处)现象。但随着我市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三合一”企业有所回升。去年底,我市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了集中清查,共发现有“三合一”企业3000余家。这些企业除“三合一”外,还存在企业主法制意识和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建筑质量差、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消防通道严重堵塞、安全出口不足、消防设施严重缺乏等诸多问题。

  为确保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决定于今年7至9月,开展一次以存在“三合一”现象企业为主要对象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江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督促单位彻底整改“三合一”现象和其他火灾隐患,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和员工财产与生命安全,杜绝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宣传发动部署阶段:7月20日前;

  (二)集中检查整治阶段:7月21日—8月31日;

  (三)督查验收总结阶段:9月1日—9月15日。

  各地“三合一”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按照省公安厅等5个厅局的联合通知和本《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三、专项整治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消除企业“三合一”现象的紧迫感、责任感和危机感,把限期消除当地企业“三合一”现象作为当前一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各县、区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把这次专项整治作为迫切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经委(经贸)、工商、国土资源、建筑、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明确各自在规划、立项、审批、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积极开展“三合一”企业整治工作,严把关口,消除并从源头上控制“三合一”企业的滋生。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防范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宣传企业“三合一”现象的危害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除企业“三合一”现象重要性认识,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投入“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整治活动。新闻宣传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三合一”现象严重的企业要实施跟踪报道,予以曝光。同时要加强防火常识、逃生自救知识和消防法规宣传,增强企业和全民的消防意识。

  (三)明确整治重点,确保措施到位。

  “三合一”企业,特别是织里地区童装加工企业由于生产规模小,安全管理不严,防范措施不到位,存在较严重的“三合一”现象,火灾隐患十分严重。当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这次整治为契机,分工负责,加大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整治。要认真做好“堵”与“导”两方面的工作。“堵”就是坚决堵住“三合一”产生的源头,从建筑的立项、设计、施工,企业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发放,开业前消防检查等各个环节加以严格控制:“导”就是引导企业重点解决员工集体宿舍的设置问题,使员工宿舍、生产车间、仓库三者得到有效分离,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

  (四)严格依法办事,规范监督管理。

  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整治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工作失职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整治工作中,各地要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制度,加大经常性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当地劳动密集型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要督促劳动密集型企业落实以下消防安全措施:建筑结构、平面布置必须和企业生产性质相适应,并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包括消防在内的强制性标准;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同一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员工集体宿舍应独立设置,疏散出口应保持两个以上,严禁疏散门上锁;生产场所、仓库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直通屋顶,并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生产场所、仓库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生产场所、仓库内应严禁吸烟,并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生产场所、仓库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必须用非燃烧材料制作;生产场所,仓库内配备灭火器的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生产场所、仓库内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在生产场所、仓库可开启的窗户旁,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室外简易散梯、逃生缓降器等简易逃生设施,如设防盗窗的必须开设内部可直接开启的窗口;企业必须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提高安全意识,掌握预报火灾、扑救火灾及逃生自救的一般知识;建立健全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公布上墙。

  各地专项整治结束后,及时将整治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公安、经委、工商、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进行抽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地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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